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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朱全胜同志因岗位变动,请求辞去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全胜同志辞去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由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朱全胜同志辞去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