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史如彪、朱碧玲同志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请求辞去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史如彪、朱碧玲同志辞去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来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