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杨达同志因工作岗位变动,请求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来安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杨达同志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