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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履职先进单位”的决定

信息来源: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来安县人大常委会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14-06-04 00:00:00

20131227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来安县人大常委会于20138月至10月,结合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进行了调查评议。调查评议中,参评代表和群众普遍反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履行职责,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工作成绩突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充分肯定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四款规定,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职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打造美好安徽第一印象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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